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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船務代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附件十三、附件十四)向航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接受新委託或增加委託代理業務範圍。
二、終止代理或減少代理業務範圍。
三、委託人公司所在地、負責人變更。
四、增加或變更客票或載貨證券式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