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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7 條
船員之獎懲及當選為模範海員者,航政機關均應登記於其船員服務手冊獎懲欄內,以資考核。
受處分之船員,其警告登記滿一年、記點滿三年,得免再登記於船員服務手冊內。
受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者,自執行完畢之日起七年,或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一年以上者,自執行完畢之日起滿十年,均未再犯相同案件時得免再登記於船員服務手冊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