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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1 條
電技員應秉承上級主管之命令,協助處理輪機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大管輪從事主、副機、鍋爐及甲板機械控制系統之運用、保養及修理等工作。
二、負責發電機、舵機、冷凍機、油水泵、副鍋爐、淡水製造機、淨油機等輔助機器控制系統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三、負責錨機、絞纜機、舷梯升降機、吊車、液氣貨操作系統等甲板機器控制系統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四、負責雷達系統、GPS 系統、INS 系統、電羅經、船速紀錄器、測深儀、自動導航儀等電子航儀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五、負責自動電話交換機、緊急電話、內部對講系統、公共廣播系統等通訊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六、負責電梯系統、廚房電氣設備、照明系統等日常生活設備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七、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電技員負責及上級主管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