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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1 條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應能在左列環境狀況下有效操作:
一、周圍之氣溫:除在露天甲板上為攝氏零下二五度至攝氏五五度外,應在攝氏零度至五五度之範圍內。
二、振動:由二.○赫至一三.二赫位移振幅為一.○公釐;由一三.二赫至八○.○赫加速振幅為重力加速之正負○.七。
三、交流電壓變化:永久變化為正負百分之一○。
四、傾側:由正常操作位置向任何方向傾側之角度達二二.五度。
五、裝置於船舶危險區域內之電力設施,應符合該等區域之適當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