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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8 條
安全燈應為手提式,能自高一.五公尺之處連續三次落於地板上,不致變形失效。電力式者,其供應電力之電池應至少能燃點三小時以上。非電力式者,應能於含有可燃性氣體之空氣中點燃或熄滅而無漏火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