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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 條
具有井圍甲板之客船,其航程中之任一點距最近安全著陸之港口均在二十浬以下,經航政機關確認具有足夠之剩餘穩度者,第六十六條規定之舷牆排水口,其面積得酌准減小至不低於附件八規定數值之二分之一。航行於內水航線者,舷牆排水口之面積,至少應為井圍甲板面積百分之零點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