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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6 條
壓載及其他艙櫃之通氣管,通至乾舷甲板或船艛甲板以上時,其外露部分應構造堅強,自管口水可浸入艙櫃之點起至甲板之高度,在乾舷甲板上時,至少應為六百毫米,在船艛甲板上時,至少應為三百毫米。
前項規定之高度,妨礙船上作業,而各管口裝有永久固著之有效關閉裝置時,航政機關得酌准減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