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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1 條
木材甲板貨物之裝載,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船艛間各井圍內,均須滿裝木材,並儘量予以裝實,且至少應高達喬艛標準之高度。若後端無船艛時,則甲板木材之儲放至少應達最後貨艙口之後端。
二、木材甲板貨物之裝載除因欄杆、舷墻支柱、載木用直杆、引水人通道及其他障礙物所應留之適度餘裕外,橫向應儘量延伸至舷側,其裝載之木材與舷側間之間隙,平均不得超過船寬之百分之四。
三、冬季航行於季節性冬期地帶內之船舶,其乾舷甲板上之甲板貨物高度,不得超過最大船寬三分之一。
四、所有木材甲板貨物應予裝實、索縛及栓牢,且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妨礙駕駛及船上必要之作業。
五、船舶在任何航行階段中應具有適當之穩定性,並應考慮由於木材吸收水份及木材表面結冰等情形使重量增加,及由於燃料儲用品之消耗等情形使重量減輕,而留有適當之安全裕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