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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行動地球電臺或小型地球電臺應依規定辦理型式認證及向經營者註冊登記,方得使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外國人辦理外交簽證、禮遇簽證或停留簽證入境者,其所攜帶行動地球電臺於簽證有效期間使用。本國人持臨時入出境通知單入境者,亦同。
二、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