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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應保存完成洽辦之申請表及其相關資料之電子檔或原件,備供本會查核。
各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均無法辦理第十一條及前條所定相關事宜時,應成立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建設協商小組,協調各地受理窗口、網路銜接或共用管線等相關作業事宜,必要時,由本會協調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