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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指配電臺頻率後,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以下簡稱架設許可證):
一、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
二、電臺設置申請書。
三、電臺設備說明書,其內容應載明機件型號、機件出品廠名及通信方式,並附系統圖,如屬無線電設備部分(含基地臺及行動臺),應註明電功率、頻率、發射種類、天線增益、天線場型及頻帶寬度。
四、工程主管資歷表。
五、天線及鐵塔架設於建築物屋頂者,應檢具開業建築師或與建築物結構有關之土木技師、結構技師鑑定之建築物結構安全無顧慮證明書正本。但依相關建築法規不須請領雜項執照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補正之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