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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無線電頻率指配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填具附件一無線電頻率指配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指配無線電頻率。變更時亦同。
前項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