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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或交由在寄達國提供遞送服務之民營公司,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