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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郵政儲金投資國內外上市(櫃)股票之限額如下:
一、股票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郵政儲金百分之十。
二、每一發行公司之股票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郵政儲金百分之一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