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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安裝於鐵路設施或開挖支撐系統上之任一監測儀器讀數達警戒值時,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應立即通知鐵路機構及交通部並提出安全評估報告,研判繼續施工之安全性,提送交通部。必要時,交通部得要求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變更施工方法及提出緊急應變計畫。
安裝於鐵路設施或開挖支撐系統上之任一監測儀器讀數達行動值時,或鐵路設施發生損壞時,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應立即停止施工,同時派駐專業技師進行必要之緊急應變措施,以保護鐵路設施安全,且應立即將監測值或損害情形通知鐵路機構及交通部。非經交通部同意,不得繼續施工。
交通部於前項情事發生且情況急迫時,得通知各該管主管機關及鐵路機構,會同即時採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