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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民營鐵路機構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報請交通部備查。
地方營鐵路機構應將每年度經審議通過之預算及決算報告,報請交通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