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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軌道每年至少舉行總檢查一次。
前項總檢查應包括軌道養護狀況、軌道現時狀況及養護作業方法,其檢查計分及獎懲由鐵路機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