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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二條所規定之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時,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勞保已投保年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發給補償金。
依前項規定領取補償金者,於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時,應將補償金繳還中華郵政公司。但所領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還與所領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領取第一項之補償金時,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前項規定事項。
中華郵政公司應將已領補償金原因及金額,函請保險人加註存檔,俟被保險人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時,由保險人通知原投保單位收回原發給之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