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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停止民間機構興建或營運一部或全部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
一、缺失之具體事實。
二、停止興建或營運之日期。
三、停止興建之工程範圍或停止營運之業務範圍。
緊急情況如經排除,主管機關應限期令民間機構繼續興建或營運,其仍未改善者,應限令定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