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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民間機構依本條例取得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權利,不得轉讓、出租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其因興建、營運所取得之資產、設備,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違反者,其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