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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監查機構聘請之監查督導員及監查員異動時,應於異動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報主管機關備查。
監查機構在執行業務期間,應於每年一、四、七、十月之十日前檢送上一季工作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