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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核能同級品零組件之技術評估,應包括:
一、確認用於核子反應器設施中核能級產品零組件之安全等級及適用規範。
二、分析商業級零組件之失效模式與失效對系統及核能級產品零組件安全功能之影響。
三、依據失效模式及失效對系統安全之影響,決定核能級產品零組件之關鍵特性及測試計畫,並評估對系統、設備及組件之監測、營運期間檢測或測試計畫之影響。
四、依據技術評估結果,評定符合採購需求規格及允收準則之條件。
五、評估耐震和環境驗證測試納入檢證作業之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