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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放射性廢棄物均勻固化處理,應提出載明下列事項之固化流程控制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一、概述。
二、固化系統及固化作業流程。
三、固化前放射性廢棄物之取樣分析。
四、固化體盛裝容器。
五、固化體品質標準及其測試結果。
六、不合格固化體之處理。
七、品質保證。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固化流程控制計畫之變更,應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