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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經營者對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進行核子保防物料及環境取樣檢驗時,應配合該取樣、包裝、運輸或料帳登錄。
主管機關得要求經營者自行對核子保防物料取樣檢驗,並將結果陳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