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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檢查員執行核子保防檢查時須經過之路線或停留之地點,受檢單位應主動告知場所輻射狀況及安全顧慮,並提供必要之輻射防護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