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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經營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擬訂之除役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綜合概述。
二、除役目標及工作時程。
三、除污方式及放射性廢棄物減量措施。
四、除役廢棄物之類別、特性、數量、處理、運送及貯存。
五、輻射劑量評估及輻射防護措施。
六、環境輻射監測。
七、人員訓練。
八、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料帳管理。
九、廠房或土地再利用規劃。
十、品質保證方案。
十一、意外事件應變方案。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擬訂之除役計畫,應載明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