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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靜態展示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一、型錄及圖說。
二、展示計畫書及展示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