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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為確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設計、安裝、檢測及測試,確實符合核能安全之要求,經營者應聘請監查機構擔任監查工作。
前項監查工作之範圍及監查機構之認可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