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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國內各大學及有關原子能科學研究機構,與友邦及國際有關組織訂立研究合作協定時,應申報原子能委員會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