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備齊報備資料者,視為未報備,中央
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命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前條第一項所列報備事項,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多層次傳銷事
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