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燃料電池設備設置於室內者,應設置於防火區劃內,並應設置通風設施。
燃料電池設備設置於室外者,其廢氣出口,應距離建物通風進氣口、門窗及其他開口處至少四‧六公尺。
燃料電池設備安裝處周圍若儲存易燃或可燃之液體燃料,應設置適當消防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