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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非公務機關於業務終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後,應保存下列紀錄:
一、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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