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事業應僱用專業人員二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為甲級專業人員;事業供氣戶數每超過一萬戶或日供氣數量每超過三萬立方公尺時,應增加僱用專業人員一人。
前項專業人員異動時,事業應於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依附表格式,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變更登記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受僱於事業之專業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事業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之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