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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專業機構或技師之認可有效期限最長為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
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前項展延申請時,得依第十條規定,辦理展延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