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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認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專業機構或技師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址。
三、認可之檢查項目。
四、有效期限。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