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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白熾燈泡耗用能源效率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白熾燈泡依額定消耗功率範圍,其實測之發光效率不得小於下表基準值,並應在產品標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
│額定消耗電功率(W) │發光效率基準值(1m/W)│
├──────────┼───────────┤
│二十五以上,低於四十│十五‧○ │
├──────────┼───────────┤
│四十以上,低於六十 │十八‧○ │
├──────────┼───────────┤
│六十以上,低於一○○│二十‧○ │
├──────────┼───────────┤
│一○○以上 │二十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