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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徵收地上權之補償,其計算公式如下:
地上權補償費= 徵收補償地價 × 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 空間因素前項空間因素為地上權設定空間範圍之縱深乘以百分之十,其地上權設定空間範圍之縱深為地上權設定空間下緣距地表之深度扣除上緣距地表之深度,以公尺為單位,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其大於十公尺者,以十公尺計。
附表: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表
┌───────────────────┬──────┐
│地上權設定空間範圍之上緣距地表之深度 │地上權補償率│
├───────────────────┼──────┤
│零公尺-未滿十三公尺 │百分之五十 │
├───────────────────┼──────┤
│十三公尺-未滿十六公尺 │百分之四十 │
├───────────────────┼──────┤
│十六公尺-未滿二十公尺 │百分之三十 │
├───────────────────┼──────┤
│二十公尺-未滿二十四公尺 │百分之二十 │
├───────────────────┼──────┤
│二十四公尺-未滿二十八公尺 │百分之十 │
├───────────────────┼──────┤
│大於二十八公尺以上 │百分之五 │
└───────────────────┴──────┘
註:
一、於同一筆土地內,地上權設定空間範圍縱剖面之最上緣穿越不同補償
率之深度時,應分別計算補償。
二、在同一橫剖面上,地上權設定空間範圍之上緣距地表之深度跨越表內
二種以上深度者,以補償率較高者計算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