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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之調查機關,其權責事項如下:
一、經濟部:
(一)負責建立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資訊系統與綜整調查資料及協調、推動調查工作。
(二)負責食物;礦產及基本金屬;機械(工程重機械除外);燃料;纖維、皮革、橡膠、棉、毛類;化學品;建材;交通運具、通訊器材(各種車輛、船舶、航空器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外)及其他等重要物資與學校(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中職校除外)、公共場所及倉庫等固定設施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二、內政部:負責工程重機械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三、國防部:
(一)負責提供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之軍需資料。
(二)督導所屬單位協調相關機關(構)辦理調查工作。
四、財政部:負責提供重要物資進出口統計資料。
五、交通部:負責各種車輛、商用船舶、航空器及貨櫃集散站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負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七、教育部:負責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中(職)校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八、衛生福利部:負責藥品醫材及醫療設施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負責糧食及漁船之調查、統計及編管。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中央各機關執行各項目調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