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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各機構下列人員應予輪調:
一、業務性質相近之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
二、經管財物、採購及其他在職務上有輪調必要之人員。
前項輪調職期一任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之,不得超過三年。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