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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第三條至前條申請案件,審查費應於申請人遞件時隨文繳納;證照費應於核發證照時繳納。
依前項提出申請案件於繳納審查費後,因申請程序不符或逾期未補齊證件,經主管機關不予受理時,退還已繳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