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使用人使用省水標章之產品,得不定期於營業地點或生產製造之工廠,實施抽查或產品檢驗;其結果應作成報告書,送達使用人。
前項抽查或產品檢驗之省水標章產品,與原申請文件有不一致者,使用人應於一個月內提出說明;抽查或產品檢驗結果,有不符合附件之規格標準者,使用人應於六個月內改善,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實施複查。
前項複查之費用由使用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