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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下水道系統工程設施有改建、修建或必要之變更時,供自行使用者應配合停止取水及變更其取水構造物與相關設施,並自行負擔其取水構造物及相關設施變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