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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本法第十二條之二有關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徵收、締結土地受限補償行政契約及發放補償金,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相關法人、團體或委辦地方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