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甲級考驗: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所畢業或同等學力,並曾任有關該類工作滿三年,有證明文件。
二、乙級考驗相當類及格,並於及格後任有關該類工作滿三年,有證明文件。
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取得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