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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水計畫審查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用水計畫經核定後,申請修正用水計畫者,以各類水源增加之計畫用水量日平均總量依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收費;計畫用水量日平均增加未達三百立方公尺者,依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收費;申請廢止、撤銷、核減用水量者,免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