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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泉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調查轄區內之現有溫泉位置、泉質、泉量、泉溫、地質概況、取用量、使用現況等,建立溫泉資源基本資料庫,並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