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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救火栓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地上式救火栓露出地面之高度為八十公分至一百公分;露出地面之栓體表面應塗以紅色漆,標明救火栓字樣,並應在救火栓前裝設制水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