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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河川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埋設穿越河川之水管、油管、氣管、其他埋設物或跨河建造物基礎之頂高,應低於該河川斷面最低點,並應考量沖刷深度之影響。
申請跨河建造物之基礎頂高如因河川地形環境特殊致埋設低於河川斷面最低點有實際困難者,得由申設單位確實考量河道擺盪及沖刷深度影響予以施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