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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河川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防汛期間,鄉(鎮、市、區)公所應派員並宣導民眾協助巡查轄內河川,發現河防建造物有破裂、損毀等情事,應迅即報請權責單位修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