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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登記費:指主管機關為辦理水權登記所發生之費用。
二、水權狀費:指主管機關為製作水權狀所發生之費用。
三、臨時用水執照費:指主管機關為製作臨時用水執照所發生之費用。
四、履勘費:指主管機關為派員履勘所發生之舟車旅費。